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海商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如何的?
诉讼时效为一年的: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三人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或者受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2: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直到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二年的:
1: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依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的,自旅客之日起计算,但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计算。
2: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有关船舶被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百六十九条*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4: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计算。
5依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三年的: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污染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过从损害发生之日起六年。
海商律师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1.侵权纠纷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设施和水产养殖的损害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8)海上运输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10)其他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包括:(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商案件。包括:(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请求权的纠纷案件;(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10)海运欺诈案件;(11)法律规定由受理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
4.执行案件。包括:(1)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2)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裁决的案件。
5.请求保全案件。包括:(1)请求权人为保全其请求权,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2)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进行解决。其中诉讼有的进行审理。我国的纠纷案件都由中级管辖,不同的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起诉。
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我国除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外,还赋予行政机构(港务监督)一定的争议处理权。由于我国是海运大国,因而有的来审理海商中的纠纷问题。我国的纠纷案件都由中级管辖,不同的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起诉。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当事人自主通过友好磋商化解纠纷一般仅适用于一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立足长远的合作精神,具有经济、等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往往首先采取协商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当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常通过和解协议加以确认。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调解相对于和解引入了中立的调解人,便于保证公证,又保留了当事人较大的意识自治空间和灵活、经济的特点,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仲裁法》*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民事诉讼法》*9条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为上述三种机构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仲裁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条款),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称为仲裁。 四、诉讼
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将纠纷提交运用审判权解决的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针对纠纷的性,各国一般均专设处理此类纠纷,我国根据全国1984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决定”,先后设立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等九个。诉讼在我国纠纷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
五、诉讼的管辖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管辖;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碰撞船舶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到达地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6、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7、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被告住所地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8、因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管辖;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10、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的,向处理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受理相关案件的提出。
11、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_海商案件管辖的相关问题:
1、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发生的各类案件应否由管辖?
: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地域管辖范围依照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地方管辖。
2、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将纠纷提交地方管辖?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的,但不得违反案件管辖的原则。
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
: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向起诉的,不受〖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
4、审查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对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当适用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地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亦没有约定仲裁地的,适用地的法律。
5、提单中并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如何?
:租船合同条款有效并入提单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非托运人)的关系属于提单运输法律关系,而非租船合同法律关系。除非在并入条款中明示,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并入提单,否则这些条款不能约束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
6、因海上事故宣告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根据《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事故宣告的案件由处理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案件的管辖。
如果当事人在公海上因意外事故失踪,亦未受理相关案件的,可以由船舶到达港所在地的管辖;相关船舶到达港不在我国境内的,由被申请宣告人住所地的管辖;被申请宣告人住所地不在地域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
7、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案件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受理案件后,一方当事人以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订有有效仲裁协议对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管辖权异议,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8、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清除污染措施地的管辖。
前述损害的责任人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索赔人就相关油污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向设立基金的提起诉讼。
http://ghlvsws.b2b168.com
欢迎来到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联系人是陈静。
主要经营重庆海商法律师-陈静律师,专业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重庆海商法律师,重庆船舶纠纷律师,重庆*海商律师,重庆船员纠纷律师!欢迎前来合作!